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等2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心儀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1月15日│96年1月10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6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712號│第212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1843號│96年度易字第556號││事實審├──┼─────────┼─────────┤││判決│96年4月26日│96年4月17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1843號│96年度易字第556號││判決├──┼─────────┼─────────┤││確定│96年5月28日│96年5月7日│││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1條│││10條第2項││├──────┼─────────┼─────────┤│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3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