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56號聲請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 律師相對人甲○○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酌定監護權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欲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此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乙○○、丙○○以其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酌定監護權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一份以為釋明。經查聲請人乙○○92年度至95年度均無任何薪資所得或其他財產收入,聲請人丙○○92年度薪資所得及其他所得104796元、不動產部分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一筆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5樓之房屋一棟、汽車一部;93年度薪資所得及其他所得119182元、不動產部分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一筆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
5樓之房屋一棟、汽車一部;94年度薪資所得及其他所得18913元、不動產部分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一筆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5樓之房屋一棟、汽車一部;95年度薪資所得198975元、不動產部分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一筆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5樓之房屋一棟、汽車一部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得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佐,堪認聲請人乙○○無薪資收入,聲請人丙○○薪資收入低。另本院函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所檢附之資料及准予法律扶助之證明,亦經該分會96年6月14日法扶 高分俊 字第960088號函覆准予法律扶助,與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相符,是聲請人所釋明無資力之人乙節,可堪認定。又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酌定監護權等事件,由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顯非無勝訴之望。佐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亦於審查聲請人向該會提出之法律扶助聲請後,認聲請人就前述與相對人間酌定監護權等事件,因聲請人聲請法律扶助,而准予全部扶助,有前揭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可參。綜上,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