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621號
上 訴 人 丙○○
甲○○
被上訴人 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30樓
法定代理人 丁○○
7,28,30樓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分別於民國
97年12月1日及97年11月2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