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7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台南縣新市鄉○村○○街○○○號房屋全部遷讓
交還原告;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一日起至遷讓房屋日止,按月
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元,及至遷讓房屋日止之水電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承租台南縣新市鄉○村○○
街○○○號房屋,雙方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下同)9
6年3月1日起自97年2月28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
7000元。原告於97年2月28日租期屆至後即不再續租,被告
以小孩學期結束後再搬遷等情拖延。被告於97年7月1日起更
不知去向,爰依租賃契約起訴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租
約、建物所有權狀及繳稅憑證等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
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
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四、從而,原告依租賃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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