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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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506號
原 告 高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
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