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8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廖見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貞雅
高淑吟 廖振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5855號)
(一)緣債務人廖貞雅邀同債務人高淑吟及債務人廖振輝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4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其借款期限自民國93年4月21日起至民國96年08月25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詳如借據影本所載,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1年01月25日起未依約定清償融資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可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權人並得依該契約第6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提前終止契約。債務人依約自應連帶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