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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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訴字第27號
原   告  陳國順
訴訟代理人  何明諺 律師
被   告 國泰三多三星大廈住戶聯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寶龍
訴訟代理人  王威澄
被   告  周本生
原告因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提起本件訴訟,原以估價修繕費用
新臺幣(下同)255,00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嗣其請求修繕
之工法依據鑑定結果修繕費用為931,390元,另請求被告連帶賠
償139,088元,故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070,478元(971,390
+139,088=1,070,47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
前所繳納之裁判費2,760元,尚應補繳8,93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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