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789號

原告莊雅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GMT+8MaidCafe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GMT+8MaidCafe」,惟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經本院依職權以原告陳報之名字自經濟部商業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並未找到符合,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真正之公司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㈡原告提出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取消疫苗通行證事項」。惟此之訴訟利益,原告並未陳報,是原告應具體就此聲明陳報受有何種利益及客觀價值,提出相關資料、說明金額為何,並逕依附錄條文所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計算後繳納裁判費。

㈢如原告未依上開說明陳報聲明「被告應取消疫苗通行證事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相關事證,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取消疫苗通行證事項」之訴訟利益,其標的價額客觀現值無從估算為不能核定,此依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之,併計聲明另請求被告給付之10萬後,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000元,原告應補繳14,325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許千士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

1,000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

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

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

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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