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612號
原 告 文化天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紀榮聰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進壽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進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11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