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79號
原 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家崎
訴訟代理人 林宣君
被 告 SALEEMUDDINSIDDIQUI( 林阿里 )
輔 佐 人 林俞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上午九時
四十六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