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小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岡小字第5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謝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陸元,及其中玖萬貳仟捌
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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