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79號
原 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家崎
訴訟代理人 林宣君
被 告 SALEEMUDDINSIDDIQUI( 林阿里 )
輔 佐 人 林俞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27號事件被
告是否經有罪判決,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0
7年4月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依職權查詢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650號刑事判決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