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3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麗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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