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4022號
原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上午九時二
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石幸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