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捌月。
理由
一、甲○○因犯妨害公務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之刑(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