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646號聲明人 高國寶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高順遠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0號)於111年8月19日死亡,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父,係被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高順遠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