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9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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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9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新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福田 代理人 戴靖容 上列聲請人與 柯葵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柯葵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報本案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林福田」。
三、請提出管理費繳費帳冊或債務人欠費紀錄。
四、請提出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0號4樓之8」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資料不可遮隱)。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