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3,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666元。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73,166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