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7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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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8747號債權人聯宏三多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向 阿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桂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是「廈」或「厦」),併請提出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補正貴管理委員會規約第十條第五款(滯納金收取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