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惠雯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案犯罪是否成立,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35號被告 李建興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是否成立為斷,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95條規定裁定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而上開案件業經臺中高分院以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35號判決後,嗣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上字第1482號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臺中高分院101年5月17日101中分文刑道100上更(一)135字第05662號函、李建興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本案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林慧英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