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張峪嘉 律師被告乙○○
號6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不動產買賣價金安全信託契約書第15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