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憲同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0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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