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4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坤益 及另名年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陳報對被告謝坤益之債權(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一日即民國113年8月18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及費用),並檢附債權金額計算書(或陳明計算式)。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5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須包含他項權利部及全體共有人之資料,各權利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隱)及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依前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張彩霞
附表:
編號
土地標示
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5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