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100號
原告高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志宏 、 林志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原告於繳費後7日內,至本庭閱卷(請務必與書記官提前聯繫閱卷時間),補正完整當事人欄、訴之聲明之起訴狀(須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