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260號

原告 陳宏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仁威簡秀華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張仁威、簡秀華等二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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