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260號
原告 陳宏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仁威 、 簡秀華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張仁威、簡秀華等二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260號
原告 陳宏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仁威 、 簡秀華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張仁威、簡秀華等二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