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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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990號債權人 温德華 即全興輪胎行債務人天鷹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魏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叁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5年度司促字第25990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4年12月17日│91,310元│104年12月17日│YX0000000│├──┼────────────┼───────────┼───────────┼───────────┤│002│105年1月17日│47,828元│105年1月18日│YX0000000│├──┼────────────┼───────────┼───────────┼───────────┤│003│105年1月27日│99,775元│105年1月27日│YX0000000│├──┼────────────┼───────────┼───────────┼───────────┤│004│105年2月27日│130,200元│105年3月1日│YX0000000│├──┼────────────┼───────────┼───────────┼───────────┤│005│105年4月27日│120,000元│105年4月27日│YX0000000│├──┼────────────┼───────────┼───────────┼───────────┤│006│105年5月27日│105,278元│105年5月27日│YX0000000│└──┴────────────┴───────────┴───────────┴───────────┘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