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435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許俊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俊澤於090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3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35,806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252,79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75,340元整及違約金7,672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52,794元整自093年12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