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再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
年8月24日所為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以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
六條第一項各款之原因為限,此項原因亦即再審理由,必須
於訴狀中表明之(見同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否
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
法院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出之再審訴狀僅云再審被告涉嫌以不當委任
取得及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
之規定所設計之貸款申請書,對再審原告訴請本件款項,嚴
重損害再審原告之權益,除主張契約無效、撤銷契約外,並
向再審被告要求立即恢復再審原告之聯徵及信用記錄云云。
並未表明任何上開法定再審原因,揆之前項說明,顯難認其
再審之訴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