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529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參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