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 黃敬唐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簡上字第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齊潔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