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五號
抗告人 陳慶中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天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五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本院命供擔保後停止執行之裁定,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提出「異議狀」,聲明廢棄不利於己之部分,核屬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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