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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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52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仁寅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軍偵字第19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竹簡字第13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蔡仁寅係陸軍部隊訓練北區聯合測考中心教勤連志願役上兵,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6年7月28日凌晨2時至4時間某時許,酒後拉扯裝設於陸軍部隊訓練北區聯合測考中心女官寢大樓之公務電子門禁管制系統讀卡機,致讀卡機之卡榫斷裂無法修復,足生損害於陸軍部隊訓練北區聯合測考中心,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和解,並於107年5月15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其告訴,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07年5月17日陸裝測部字第1070000879號函暨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107年度竹簡字第138號卷第8至10頁),依照首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念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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