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0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志章 選任辯護人 鄧藤墩 律師
張正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志章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狀」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蔡志章(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4日移審羈押訊問後,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前開條項規定,自107年1月24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本院審酌被告雖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惟考量本案業經原審調查相關人證、物證完畢,且前已經原審於106年11月6日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復無其他新生之必須對被告再為禁止接見、通信之強制處分之事由,自無再為前揭強制處分之必要,爰自裁定日即107年2月6日起解除其接見、通信禁止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黃蕙芳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書記官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