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4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4747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建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58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24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建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廖建旗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11年11月17日111年度訴字第958號第一審判決,於111年12月8日具狀提起上訴,僅略謂:不服判決,請求理由後補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裁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