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再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53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翊豪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473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翊豪(下稱聲請人)雖係提出「抗告狀」,然按於司法實務運作上,就所受理當事人或其相關人員的請求、聲明或聲請案,概不受其所用詞文拘束,亦即仍應尋繹其意涵,探求真意,而後依法律規定適切處理(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08號裁定意旨參照),觀諸其書狀全文意旨,既係對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473號確定判決表達不服之意,且敘明請求再審之旨(見本院卷第7至11頁),堪認聲請人係就上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先予敘明。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竊盜案件,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對於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47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其書狀未依前開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具體理由及證據,本院乃於111年10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業於111年11月4日送達聲請人所在之法務部○○○○○○○○○○○,由其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見本院卷第27頁)在卷可參。然聲請人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正聲請再審之證據,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見本院卷第59、61頁)在卷可考,且聲請人當庭表示:
沒有證據要提出等語(見本院卷第48頁),是依首揭規定,其再審之聲請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魏俊明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