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書記官張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