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易字第63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1歲
九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偵字第4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居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308條第一項與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民國94年4月13日當庭撤回其告訴,有同日之審判筆錄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惠芬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書記官龔紀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