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13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516號、第7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乙○○部分另為判決)。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已於民國97年1月23日死亡,有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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