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四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告訴人甲○○之夫,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二十一時許,在台中市○○路○○○號一樓住處中庭,揮拳毆打告訴人,繼而追打至該大樓警衛室內,再持鐵椅攻擊,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前胸壁及四肢多處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巫淑芳法官林慧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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