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戌○○相對人申○○
甲○○辛○○未○○亥○○己○○戊○○庚○○乙○○丙○○侯清酉○○玄○○宇○○宙○○天○○壬○○卯○○寅○○巳○○子○○地○○丁○○丑○○黃○○午○○辰○○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應負擔金額欄所示。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甲○○負擔千分之一百一十一,相對人宙○○負擔千分之一百零九,相對人玄○○、宇○○各負擔千分之七十四,聲請人戌○○負擔千分之六十,相對人黃○○、地○○負擔千分之五十六,相對人己○○、戊○○、庚○○、乙○○、丙○○、丁○○各負擔千分之三十九,相對人酉○○負擔千分之三十六,相對人天○○負擔千分之二十八,相對人未○○、亥○○各負擔千分之二十六,相對人申○○負擔千分之二十五,相對人辛○○負擔千分之二十一,相對人午○○、丑○○各負擔千分之十四,相對人癸○○、子○○各負擔千分之十一,相對人壬○○負擔千分之六,相對人辰○○、寅○○、巳○○、卯○○各負擔千分之二。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一所示,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則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
三、另本院前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函曾支出訴訟費用之相對人天○○、午○○,請其二人於接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其二人於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分割共有物案件所支出費用之證明,惟相對人二人遲誤前開期間並未提出,是本院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在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杰正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B書記官賴琪玲~F0~T40┌─────────────────────────────┐│附表一: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預納人│├──┼─────────┼───────────┼────┤│一│第一審裁判費│六千四百四十七元│聲請人│├──┼─────────┼───────────┼────┤│二│送達郵票費│一萬四千五百二十一元│聲請人│├──┼─────────┼───────────┼────┤│三│地政規費│一千五百九十元│聲請人│├──┼─────────┼───────────┼────┤│四│複丈費│七萬九千五百元│聲請人│├──┼─────────┼───────────┼────┤│五│出差旅費│一千二百元│聲請人│├──┼─────────┼───────────┼────┤│六│戶籍謄本規費│十元│聲請人│├──┼─────────┼───────────┼────┤│七│公示送達費用│四十五元│聲請人│├──┼─────────┼───────────┼────┤│八│登報費│五百元│聲請人│├──┼─────────┼───────────┼────┤│九│本件程序費用│九百八十六元│聲請人│├──┴─────────┴───────────┴────┤│合計為:新台幣十萬零四千七百九十九元│└─────────────────────────────┘~F0~T40┌────────────────────────────────┐│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編號│姓名│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應負擔金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一│甲○○│千分之一百一十一│一萬一千六百三十三元│├──┼─────┼─────────┼─────────────┤│二│宙○○│千分之一百零九│一萬一千四百二十三元││──┼─────┼─────────┼─────────────┤│三│玄○○│千分之七十四│七千七百五十五元│││宇○○│千分之七十四│七千七百五十五元││──┼─────┼─────────┼─────────────┤│四│黃○○│千分之五十六│五千八百六十九元│││地○○││││──┼─────┼─────────┼─────────────┤│五│己○○│千分之三十九│四千零八十七元│││戊○○│千分之三十九│四千零八十七元│││庚○○│千分之三十九│四千零八十七元│││乙○○│千分之三十九│四千零八十七元│││丙○○│千分之三十九│四千零八十七元│││丁○○│千分之三十九│四千零八十七元││──┼─────┼─────────┼─────────────┤│六│酉○○│千分之三十六│三千七百七十三元││──┼─────┼─────────┼─────────────┤│七│天○○│千分之二十八│二千九百三十四元││──┼─────┼─────────┼─────────────┤│八│未○○│千分之二十六│二千七百二十五元│││亥○○│千分之二十六│二千七百二十五元││──┼─────┼─────────┼─────────────┤│九│申○○│千分之二十五│二千六百二十元││──┼─────┼─────────┼─────────────┤│十│辛○○│千分之二十一│二千二百零一元││──┼─────┼─────────┼─────────────┤│十一│午○○│千分之十四│一千四百六十七元│││丑○○│千分之十四│一千四百六十七元││──┼─────┼─────────┼─────────────┤│十二│癸○○│千分之十一│一千一百五十三元│││子○○│千分之十一│一千一百五十三元││──┼─────┼─────────┼─────────────┤│十三│壬○○│千分之六│六百二十九元││──┼─────┼─────────┼─────────────┤│十四│辰○○│千分之二│二百十元│││寅○○│千分之二│二百十元│││巳○○│千分之二│二百十元│││卯○○│千分之二│二百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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