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請人 吳英蘭
相對人 沈琬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8月5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業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新港鄉
菜公厝
菜公
9-5
137
137分之5
002
嘉義縣
新港鄉
菜公厝
菜公
9-22
104
全部
附表(建物)︰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合
用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三
突
出
物
一
層
積
材料及
號
號
層
層
層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途
積
位
001
181
嘉義縣○○鄉○○村○○○00號
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
住宅、停車空間、梯間、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55.64
55.59
55.59
13.1
179.92
一層陽台
;
二層陽台
;
三層陽台
1.71;9.99;9.99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