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請人 吳英蘭

相對人 沈琬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8月5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業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新港鄉

菜公厝

菜公

9-5

137

137分之5

002

嘉義縣

新港鄉

菜公厝

菜公

9-22

104

全部

附表(建物)︰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範圍

房屋層數

 途

001

181

嘉義縣○○鄉○○村○○○00號

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

住宅、停車空間、梯間、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55.64

55.59

55.59

13.1

179.92

一層陽台

 ;

二層陽台

 ;

三層陽台

1.71;9.99;9.99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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