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50號原告 洪心怡 被告 黃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許家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