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6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信德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信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信德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1年5月、1年3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8年4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為此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