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12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旭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旭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郭旭琪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一旦交予他人使用,即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且一般人取得他人帳戶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對於提供帳戶必然供作從事不法犯罪使用等情節雖無確信,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7月上旬某日,將其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民雄郵局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下稱「甲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下稱「乙帳戶」),在不詳處所,將上開2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郵寄至臺中市○○路某處,由某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收取,供為存提款及匯款使用,幫助該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為詐欺犯行時,作為匯款帳戶,任由他人藉以遂行詐欺犯罪。嗣前述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向附表一、二所示之21人訛稱交易錯誤,需操作提款機更改設定或假冒友人身分借款等方式,使附表一、二所示之21人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各匯款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金額至上開甲、乙帳戶內,旋經該詐欺集團成員以跨行提款方式提領款項,致附表一、二所示之21人受有損害,嗣經方 瑞瑜 等人察覺受騙後,方報警處理,嗣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 方瑞瑜黃雅琪 、江 黃翔鄭婷芳賴欣妤李藝華 、謝 詠薰方宏芫黃可靜周詩婷陳朝惠何季芸趙雅音 、陳 勳誼 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
2項、第15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檢察官及被告對於本件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各項傳聞證據,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郭旭琪固供承有申請上揭金融機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並辯稱: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係伊看報紙後要借貸款項,而交給他人辦理貸款使用云云。然查:
㈠告訴人方瑞瑜、黃雅琪、 江黃翔 、鄭婷芳、賴欣妤、李藝華、 謝詠薰 、方宏芫、黃可靜、周詩婷、陳朝惠、何季芸、趙雅音、 陳勳誼 ,及被害人 柯幸秀鄒自 屏、 姚玉敏賴青岳林麗虹林文彬 、利 明華 等21人因誤信詐騙集團成員所施用之詐術,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各匯款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至被告所開立之前述2個金融帳戶內等情,業經告訴人黃雅琪、江黃翔、鄭婷芳、賴欣妤、李藝華、謝詠薰、方宏芫、黃可靜、周詩婷、陳朝惠、何季芸、趙雅音、陳勳誼等13人,及被害人柯幸秀、 鄒自屏 、姚玉敏、賴青岳、林麗虹、林文彬、 利明 華等7人於警詢時,暨告訴人方瑞瑜於警詢及本院指證綦詳(見嘉民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第6-63頁;本院卷第108-109頁),並有告訴人及被害人等21人受騙後匯款之交易明細、報案三聯單資料、金融機構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所有之上開甲、乙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等件在卷足憑(見警卷第64-303頁),是被告所申設之上述甲、乙帳戶遭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財之匯款使用,且告訴人及被害人等21人確因遭詐欺而受害之情,堪認屬實,足認被告有幫助詐欺之犯行。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按刑法上之故意,區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又按金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一般民眾皆可依金融機構之規定自由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且得同時於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而金融帳戶僅為供存、提款或匯款之用,本身要無何經濟價值,無法作為借款或信用之目的使用,衡諸一般常情,金融帳戶及其金融卡事關個徵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犯罪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一般人依通常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一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利用他人帳戶從事詐欺犯行,早為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政府機關及各金融機構亦不斷呼籲民眾應謹慎控管己有帳戶,且勿出賣或交付個人帳戶,以免淪為詐騙者之幫助工具。經查:
⒈參以被告54年次、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曾經或現在從事油
漆、機械零件加工業、煉油廠等工作,並經營過冰果室、發電廠、理髮廳等商業等,有30餘年之工作經驗,且自承現為地球星企業行負責人等語(見警卷第2頁之「受詢問人」欄;警卷第4頁;偵卷第19頁;本院卷第152頁),並於本院供稱:伊社會經驗很豐富,曾在電視或報章媒體上看過說金融卡還有銀行帳戶及密碼不可以隨便交給別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52-153頁),顯見其非完全無社會經驗或財務觀念之人,且對於金融資料應審慎保管,不可隨意交付他人,顯有能力可以理性判斷,竟仍將上開金融帳號交付給毫不認識之人,本難辭其咎。被告復於本院辯以:伊交付上開甲、乙帳戶金融機構資料時,該等帳戶內僅有數百元之餘額,所以伊沒有什麼顧慮等語(見本院卷第106頁),益徵其自認提供上開資料,對自己並無任何損失,可見其對於該人將如何使用前揭甲、乙帳戶並無防備或虞慮,參諸被告上開辯詞,適足可徵其對於前揭金融帳戶資料遭他人如何使用呈現一副事不關己之心態,顯係其對於該等帳戶如遭不法使用,認為自己不至於有所損失,而毫不在乎。是以,被告對於詐騙集團常利用人頭帳戶資料遂行犯罪等社會新聞與經驗知識,本難諉為完全不知。準此,被告可預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仍將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被告顯有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意思自明。
⒉另被告辯稱係因報載貸款廣告而為申辦貸款,方才將上開甲
、乙帳戶之金融機構資料交付給他人申辦貸款云云,或可說明被告乃係因受該廣告之誘惑,需錢孔急,而為本案之犯行,惟此僅為犯罪動機為何,仍不得卸免被告幫助詐欺之犯行,要屬當然。
㈢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乃係卸責之詞,尚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者,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提供自己帳戶予他人詐欺取財,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且所為提供帳戶予他人之行為,係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其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認其係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刑法第339條之4固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惟詐欺取財犯罪之類型繁多,一般人提供金融帳戶、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或能預見金融帳戶、行動電話門號可能遭他人做為詐欺取財工具使用,但尚難預見詐欺集團成員會以上開加重詐欺取財手法或型態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且綜觀本案卷附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對詐欺集團成員以前揭方式進行詐騙有所認識,抑或足以認定本案符合上開3款中之何種詐欺手法,依罪疑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僅得認定被告上開提供帳戶之行為構成普通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即不得以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1第1項第1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相繩,附此敘明。
㈡又被告1次提供上開2個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予詐騙集團使用,使詐騙集團分別詐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21人,係以一幫助行為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爰審酌被告提供自己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幫助他人犯罪,,並增加追查緝捕正犯之困難度,然其本身未實際參與本件詐欺取財之犯行,責難性較小,兼衡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所受之損害情形(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及被告否認犯行,且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達成和解,及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並於本院自述目前為企業行負責人,離婚,平時與母親、弟弟均居住在隔壁等語(見警卷第2頁;本院卷第21頁之戶籍資料、第154頁),暨兼衡其有妨害風化、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過失傷害、酒駕公共危險等刑事前案紀錄之素行(於本案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供承係為了借貸款項之犯罪動機、目的而交付金融帳戶等資料,及參酌告訴人與被害人對於本案及量刑之意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5-3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惟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亦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裁判要旨參照)。查被告交付予詐騙集團使用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係幫助詐騙集團犯詐欺取財罪,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自不併為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所犯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一、被害人匯款民雄郵局嘉義支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甲帳戶)一覽表┌─┬────┬───────────┬───────────┬──────────────┬────────────┐│編│被害人│施用詐術之方式│匯款時間、地點、方式及│證據出處│備註││號│││金額(新臺幣)││││││││││├─┼────┼───────────┼───────────┼──────────────┼────────────┤│1│方瑞瑜│佯裝為露天拍賣網站帳號│方瑞瑜於104年7月16日11│1、方瑞瑜104年7月17日警詢筆│1、提出告訴。││││benny1019之賣家,在前│時52分許,在嘉義縣竹崎│錄1份(警卷第6-8頁);本院│││││揭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之│鄉中和村石棹某便利商店│105年1月5日準備程序(本院│││││商品販售訊息,並提供郭│,以ATM轉帳方式,由方│卷第108至109頁)│││││旭琪民雄郵局嘉義32支局│瑞瑜所有之嘉義縣阿里山│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000-00000000000000號帳│鄉農會00000000000000號│易明細1紙、嘉義縣阿里山│││││戶(下稱甲帳戶)作為匯款│帳戶匯款4,000元至甲帳│鄉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帳戶,吸引不特定人上網│戶。│面影本1份(警卷第64、67頁)│││││瀏覽購買,方瑞瑜瀏覽上││3、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 達邦 │││││開訊息後陷於錯誤,於10││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4年7月15日20時許,以新││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臺幣4,000元(下同)下││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內政│││││標購買32吋電腦液晶螢幕││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1台,匯款後並未收到該││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得標商品。││報單各1份(警卷第65、68-│││││││71頁)│││││││4、LINE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72-76頁)││├─┼────┼───────────┼───────────┼──────────────┼────────────┤│2│黃雅琪│佯裝為露天拍賣網站帳號│黃雅琪委請 楊堡郡 於104│1、黃雅琪104年7月17日警詢筆│1、提出告訴。││││CHENDIUAN之賣家,在前│年7月16日12時59分許,│錄1份(警卷第9-11頁)│││││揭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之│在台北市○○區○○路45│2、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商品販售訊息,並提供甲│1號華南銀行,以ATM轉帳│細1紙(警卷第77頁)│││││帳戶作為匯款帳戶,吸引│方式,由楊堡郡所有之華│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購買,│南銀行000-000000000000│康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黃雅琪瀏覽上開訊息後陷│號帳戶匯款1,700元至甲│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於錯誤,於104年7月15日│帳戶。│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21時30分許,以1,700元││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內政│││││下標購買外接式藍光燒錄││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機1台,匯款後並未收到││錄表1份(警卷第78、80-83│││││該得標商品。││頁)││├─┼────┼───────────┼───────────┼──────────────┼────────────┤│3│江黃翔│佯裝為露天拍賣網站帳號│江黃翔於104年7月16日15│1、江黃翔104年7月17日警詢筆│1、提出告訴。││││s46ljl、 李奕欣 之賣家,│時24分許,在台北市士林│錄1份(警卷第9-11頁)│││││在前揭拍賣網站上刊○○○區○○路○段○○○號,以AT│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偽之商品販售訊息,並提│M轉帳方式,由江 黃翔朋 │板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供甲帳戶作為匯款帳戶,│友 郭千瑜 所有之華南銀行│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吸引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購│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買,江黃翔瀏覽上開訊息│匯款4,400元至甲帳戶。│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後陷於錯誤,於104年7月││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16日14時42分許,以4,40││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0元下標購買EH-NA96國││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卷│││││際牌吹風機1台,匯款後││第86、88-93頁)│││││並未收到該得標商品。││││├─┼────┼───────────┼───────────┼──────────────┼────────────┤│4│鄭婷芳│佯裝為奇摩拍賣網站之賣│鄭婷芳於104年7月16日15│1、鄭婷芳104年7月20日警詢筆│1、提出告訴。││││家,在前揭拍賣網站上刊│時21分許,在新北市汐止│錄1份(警卷第15-17頁)│││││登虛偽之商品販售訊○○○區○○○路○段○○號21樓│2、國泰世華銀行網路交易明細│││││並提供甲帳戶作為匯款帳│,以網路ATM轉帳方式,│表影本1份(警卷第94頁)│││││戶,吸引不特定人上網瀏│由鄭婷芳所有之國泰世華│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覽購買,鄭婷芳瀏覽上開│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同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訊息後陷於錯誤,於104│帳戶匯款4,000元至甲帳│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年7月16日15時21分許前│戶。│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某時,以4,000元下標購││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買Panasonic奈米負離子││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吹風機1台,匯款後並未││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收到該得標商品。││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卷│││││││第95、97-99、103-104頁)│││││││4、奇摩拍賣網頁列印畫面2份│││││││(警卷第101-102頁)││├─┼────┼───────────┼───────────┼──────────────┼────────────┤│5│賴欣妤│佯裝為露天拍賣網站帳號│賴欣妤於104年7月16日16│1、賴欣妤104年7月18日警詢筆│1、提出告訴。││││fairytale588之賣家,在│時16分許,在臺北市北投│錄1份(警卷第18-20頁)│││││前揭拍賣網站上刊登○○○區○○路○段449之2號,│2、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之商品販售訊息,並提供│以網路ATM轉帳方式,由│影本1份(警卷第106頁)│││││甲帳戶作為匯款帳戶,吸│賴欣妤所有之郵局244104│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引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購買│00000000號帳戶匯款3,96│石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賴欣妤瀏覽上開訊息後│0元至甲帳戶。│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陷於錯誤,於104年7月16││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日15時50分許,以3,960││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元下標購買活力健康電動││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跑步機1台,匯款後並未││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卷第│││││收到該得標商品。││106之1、108、110-112頁)│││││││4、奇摩電子信箱網頁列印畫面│││││││4份(警卷第113-116頁)││├─┼────┼───────────┼───────────┼──────────────┼────────────┤│6│李藝華│佯裝為露天拍賣網站帳號│李藝華於104年7月16日14│1、李藝華104年7月18日警詢筆│1、提出告訴。││││isme00000000之賣家,在│時55分許,在屏東市廣東│錄1份(警卷第21-22頁)│││││前揭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路115號大眾銀行,以ATM│2、李藝華所有之000-00000000│││││之商品販售訊息,並提供│轉帳方式,由李藝華所有│1112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甲帳戶作為匯款帳戶,吸│之000-000000000000號帳│影本各1份(警卷第117、12│││││引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購買│戶匯款9,000元至甲帳戶│6頁)│││││,李藝華瀏覽上開訊息後│。│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陷於錯誤,於104年7月16││社皮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日14時55分許前某時,以││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9,000元下標購買蒸氣拖││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把1支,匯款後並未收到││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該得標商品。││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卷│││││││第118、120-125頁)││├─┼────┼───────────┼───────────┼──────────────┼────────────┤│7│謝詠薰│佯裝為露天拍賣網站帳號│謝詠薰於104年7月16日16│1、謝詠薰104年7月18日警詢筆│1、提出告訴。││││heart417之賣家,在前揭│時48分許,在高雄市大樹│錄1份(警卷第23-24頁)│││││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區○○路○○○號郵局,以│2、謝詠薰提出之郵局存款收據│││││品販售訊息,並提供甲帳│無摺存款方式,匯款1,│影本1份(警卷第128頁)│││││戶作為匯款帳戶,吸引不│300元至甲帳戶。│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特定人上網瀏覽購買,謝││九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詠薰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錯誤,於104年7月16日16││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時30分許,以1,300元下││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內政│││││標購買萬達康牌健身器材││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1組,匯款後並未收到該││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得標商品。││報單各1份(警卷第129、13│││││││1-135頁)│││││││4、LINE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136-140頁)││├─┼────┼───────────┼───────────┼──────────────┼────────────┤│8│方宏芫│佯裝為露天拍賣網站帳號│方宏芫於104年7月17日12│1、方宏芫104年7月20日警詢筆│1、提出告訴。││││sg60419之賣家,在前揭│時50分許,在臺南市安定│錄1份(警卷第26-27頁)│││││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之商│區海寮里海寮150號,以│2、方宏芫所有之郵局000-0000│││││品販售訊息,並提供甲帳│網路ATM轉帳方式,由方│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戶作為匯款帳戶,吸引不│宏芫所有之郵局000-0000│頁影本1份(警卷第142頁)│││││特定人上網瀏覽購買,方│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宏芫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2,800元至甲帳戶。│海寮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錯誤,於104年7月17日12││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時許,以2,800元下標購││錄表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買TwnAmazinr手機1支││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匯款後並未收到該得標││(警卷第143、145-148頁)│││││商品。││4、LINE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149-152頁)││├─┼────┼───────────┼───────────┼──────────────┼────────────┤│9│柯幸秀│佯裝為露天拍賣網站帳號│柯幸秀第一次於104年7月│1、柯幸秀104年7月20日警詢筆│1、筆錄未詢問是否提告。││││s46ljl、李奕欣之賣家,│15日15時11分許,在南投│錄1份(警卷第29-31頁)│││││在前揭拍賣網站上刊登虛│○○○鎮○○○ 路碧山 郵│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偽之商品販售訊息,並提│局,以ATM轉帳方式,由│影本2份、柯幸秀所有之郵│││││供甲帳戶作為匯款帳戶,│柯幸秀所有之郵局700-00│局000-000000000000000號│││││吸引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購│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1│││││買,柯幸秀瀏覽上開訊息│款6,700元至甲帳戶;第│份(警卷第153、158-159頁│││││後陷於錯誤,於104年7月│二次於同年月16日16時17│)│││││13日17時54分許,以10,9│分許,在南投縣草屯鎮博│3、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00元下標分別購買NA-96│愛路449號大觀郵局,以│復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國際牌吹風機、TESCOM牌│ATM轉帳方式,匯款4,20│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型號TCD4000吹風機各1│0元至甲帳戶。│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支,匯款後並未收到該得││戶通報警示簡便格示表各1│││││標商品。││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卷│││││││第154、156-157、160-162│││││││頁)││├─┼────┼───────────┼───────────┼──────────────┼────────────┤│10│黃可靜│佯裝為露天拍賣網站帳號│黃可靜於104年7月17日12│1、黃可靜104年7月20日警詢筆│1、提出告訴。││││never70932之賣家,在前│時35分許,以至郵局臨櫃│錄1份(警卷第32-33頁)│││││揭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之│匯款方式,匯款3,672元│2、黃可靜提出之郵局存款收據│││││商品販售訊息,並提供甲│至甲帳戶。│影本1份(警卷第165頁)│││││帳戶作為匯款帳戶,吸引││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購買,││永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黃可靜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於錯誤,於104年7月17日││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11時許,以3,672元下標││戶通報警示簡便格示表各1│││││購買8罐奶粉,匯款後並││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未收到該得標商品。││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卷│││││││第166、168-173頁)││├─┼────┼───────────┼───────────┼──────────────┼────────────┤│11│周詩婷│佯裝為露天拍賣網站之賣│周詩婷第一次於104年7月│1、周詩婷104年7月20日警詢筆│1、提出告訴。││││家,在前揭拍賣網站上刊│15日15時12分許,以WEBA│錄1份(警卷第34-35頁)│││││登虛偽之商品販售訊息,│TM轉帳方式,由周詩婷所│2、周詩婷提出之郵局存款收據│││││並提供甲帳戶作為匯款帳│有之日盛銀行000-000000│影本、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影│││││戶,吸引不特定人上網瀏│70000號帳戶匯款30,000│本各1份(警卷第174、185│││││覽購買,周詩婷瀏覽上開│元至甲帳戶;第二次於同│頁)│││││訊息後陷於錯誤,於104│年月16日16時17分許,在│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年07月15日15時10分許,│臺北市○○區○○○路1│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受理刑│││││以38,300元下標購買國際│段7之2號郵局,以臨櫃│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牌奈米負離子吹風機9台│匯款方式,匯款8,300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匯款後並未收到該得標│至甲帳戶。│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商品。││式表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卷第175、177-182頁│││││││)│││││││4、露天拍賣網頁列印畫面1份│││││││(警卷第183-187頁)││├─┼────┼───────────┼───────────┼──────────────┼────────────┤│12│鄒自屏│佯裝為露天拍賣網站帳號│鄒自屏於104年7月15日17│1、鄒自屏104年7月21日警詢筆│1、筆錄未詢問是否提告。││││s46ljl之賣家,在前揭拍│時11分許,以網路轉帳方│錄1份(警卷第36-38頁)│││││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之商品│式,由鄒自屏所有之兆豐│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WebATM轉│││││販售訊息,並提供甲帳戶│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出明細查詢1份(警卷第188│││││作為匯款帳戶,吸引不特│7號帳戶匯款4,300元至│頁)│││││定人上網瀏覽購買,鄒自│甲帳戶。│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屏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松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誤,於104年7月15日17時││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11分許前某時,以4,300││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元下標購買EH-NA96國際││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內政│││││牌吹風機1台,匯款後並││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未收到該得標商品。││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卷第189、19│││││││1-194頁)│││││││4、露天拍賣網頁列印畫面1份│││││││(警卷第195頁)││├─┼────┼───────────┼───────────┼──────────────┼────────────┤│13│陳朝惠│佯裝為露天拍賣網站帳號│陳朝惠於104年7月16日14│1、陳朝惠104年7月22日警詢筆│1、提出告訴。││││smallcat31000之賣家,│時26分許,在臺北市內湖│錄1份(警卷第39-41頁)│││││在前揭拍賣網站上刊○○○區○○路○段○○○號西湖│2、陳朝惠所有之000-00000000│││││偽之商品販售訊息,並提│郵局,以臨櫃無摺匯款方│035994號帳戶存摺內頁影本│││││供甲帳戶作為匯款帳戶,│式,由陳朝惠所有之81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吸引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購│-00000000000000號帳戶│表影本各1份(警卷第197、│││││買,陳朝惠瀏覽上開訊息│匯款2,037元至甲帳戶。│207頁)│││││後陷於錯誤,於104年7月││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6日13時30分許,以2,03││文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7元下標購買 溫冷風 負離││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子吹風機1台,匯款後並││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未收到該得標商品。││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卷第198、200-20│││││││3頁)│││││││4、露天拍賣網頁列印畫面、LI│││││││NE通訊畫面翻拍照片(警卷│││││││第204-207頁)││├─┼────┼───────────┼───────────┼──────────────┼────────────┤│14│姚玉敏│佯裝為露天拍賣網站之賣│姚玉敏於104年7月16日17│1、姚玉敏104年7月23日警詢筆│1、筆錄未詢問是否提告。││││家,在前揭拍賣網站上刊│時40分許,在臺北市中山│錄1份(警卷第42-44頁)│││││登虛偽之商品販售訊○○○區○○路○○○號郵局,以│2、姚玉敏所有之000000000000│││││並提供甲帳戶作為匯款帳│ATM轉帳方式,由姚玉敏│39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郵│││││戶,吸引不特定人上網瀏│所有之00000000000000號│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覽購買,姚玉敏瀏覽上開│帳戶匯款1,950元至甲帳│本各1份(警卷第210頁)│││││訊息後,以LINE通訊軟體│戶。│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與該賣家聯絡購買事宜,││文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於104年7月16日18時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匯款1,950元購買FLEX││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NOW加強型保健食品,惟││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匯款後並未收到該商品。││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卷第211│││││││、213-218頁)││├─┼────┼───────────┼───────────┼──────────────┼────────────┤│15│賴青岳│佯裝為露天拍賣網站之賣│賴青岳於104年7月16日17│1、賴青岳104年7月28日警詢筆│1、筆錄未詢問是否提告。││││家,在前揭拍賣網站上刊│時40分許,在桃園市蘆竹│錄1份(警卷第45-47頁)│││││登虛偽之商品販售訊息,│區某便利超商,以ATM轉│2、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並提供甲帳戶作為匯款帳│帳方式,由賴青岳所有之│表影本1份(警卷第219頁)│││││戶,吸引不特定人上網瀏│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覽購買,賴青岳瀏覽上開│匯款1,000元至甲帳戶。│四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訊息後,以LINE通訊軟體││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與該賣家聯絡購買事宜,││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於104年7月15日10時52分││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內政│││││許,匯款1,000元購買1││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只運動防水手錶,惟匯款││1份(警卷第220、222-224│││││後並未收到該商品。││頁)││├─┼────┼───────────┼───────────┼──────────────┼────────────┤│16│何季芸│佯裝為露天拍賣網站之賣│何季芸於104年7月17日13│1、何季芸104年8月7日警詢筆錄│1、提出告訴。││││家,在前揭拍賣網站上刊│時30分許,以臨櫃無摺匯│1份(警卷第48-50頁)│││││登虛偽之商品販售訊息,│款方式,由何季芸所有之│2、郵局無摺存款收據1份(警卷│││││並提供甲帳戶作為匯款帳│000-00000000000000號帳│第225頁)│││││戶,吸引不特定人上網瀏│戶匯款1,200元至甲帳戶│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覽購買,何季芸瀏覽上開│。│芝山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訊息後,以LINE通訊軟體││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與該賣家聯絡購買事宜,││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於104年7月17日13時30分││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許,匯款1,200元購買麥││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精6瓶,惟匯款後並未收││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到該商品。││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卷第│││││││226、228-233頁)││├─┴────┼───────────┴───────────┴──────────────┴────────────┤│合計被害金額│94,519元││││└──────┴───────────────────────────────────────────────────┘
二、被害人匯款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乙帳戶)一覽表┌─┬────┬───────────┬───────────┬──────────────┬──────────────┐│編│被害人│施用詐術之方式│匯款時間、地點、方式及│證據出處│備註││號│││金額(新臺幣)││││││││││├─┼────┼───────────┼───────────┼──────────────┼──────────────┤│1│林麗虹│佯裝為露天拍賣網站之賣│林麗虹於104年7月19日13│1、林麗虹104年7月20日警詢筆│1、不提出告訴,但希望把錢拿││││家,在前揭拍賣網站上刊│時24分許,在新北市新莊│錄1份(警卷第51-53頁)│回來就好。││││登虛偽之商品販售訊○○○區○○路○○○號4樓,以網│2、花旗銀行網路轉帳帳戶交易│││││並提供郭旭琪第一商業銀│路ATM轉帳方式,由林麗│明細畫面翻拍照片1份(警│││││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虹姪女所有之花旗銀行02│卷第237頁)│││││465號帳戶(下稱乙帳│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戶)作為匯款帳戶,吸引│1,990元至乙帳戶。│三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購買,││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林麗虹瀏覽上開訊息後,││錄表、陳報單、受理詐騙帳│││││以LINE通訊軟體與該賣家││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聯絡購買事宜,於104年7││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月19日13時24分許,匯款││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1,990元購買微電腦高效││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卷│││││烘乾消毒鍋1個,惟匯款││第235、239-243頁)│││││後並未收到該商品。││4、LINE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237-238頁)││├─┼────┼───────────┼───────────┼──────────────┼──────────────┤│2│林文彬│佯裝名為 邱偉丞 之露天拍│林文彬於104年7月19日14│1、林文彬104年7月21日警詢筆│1、筆錄未詢問是否提告。││││賣網站賣家,在前揭拍賣│時39分許,以ATM轉帳方│錄1份(警卷第54-55頁)│││││網站上刊登虛偽之商品販│式,由林文彬所有808-11│2、永豐銀行ATM交易明細表1份│││││售訊息,並提供乙帳戶作│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警卷第245頁)│││││為匯款帳戶,吸引不特定│1,000元至乙帳戶。│3、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溪州│││││人上網瀏覽購買,林文彬││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瀏覽上開訊息後,以LINE││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訊軟體與該賣家聯絡購││、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買事宜,於104年7月19日││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14時39分許,匯款1,00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元購買行車測速器1個,││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惟匯款後並未收到該商品││制通報單各1份(警卷第246│││││。││、248、251-255頁)│││││││4、LINE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249-250頁)││├─┼────┼───────────┼───────────┼──────────────┼──────────────┤│3│趙雅音│於104年7月14日16時50分│趙雅音於104年7月15日12│1、趙雅音104年7月22日警詢筆│1、提出告訴。││││許,接獲一通電話佯稱為│時57分許,以臨櫃無摺存│錄1份(警卷第56-58頁)│││││趙雅音友人 蔡宗銘 ,因投│款方式,匯款100,000元│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資外幣,需資金週轉,致│至乙帳戶。│書影本1份(警卷第256頁)│││││趙雅音陷於錯誤,依指示││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匯款至乙帳戶。嗣趙雅音││豐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於104年7月22日以LINE通││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訊軟體聯絡蔡宗銘要求還││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款後,始發覺受騙。││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卷第257、259│││││││-262頁)││├─┼────┼───────────┼───────────┼──────────────┼──────────────┤│4│ 利明華 │於104年7月15日12時許,│利明華於104年7月15日12│1、利明華104年7月24日警詢筆│1、筆錄未詢問是否提告。││││接獲一通電話佯稱為利明│時47分許,在台灣銀行仁│錄1份(警卷第59-61頁)│││││華友人 蘇育德 ,要求向利│武分行提領現金50,000元│2、台灣銀行匯款申請書1份(│││││明華借資金週轉,致利明│後,再以臨櫃無摺存款方│警卷第264頁)│││││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式,匯款50,000元至乙帳│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至乙帳戶。 嗣利明華 於10│戶。│澄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4年7月17日向蘇育德求證││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後,始發覺受騙。││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警卷第265、267-269│││││││頁)││├─┼────┼───────────┼───────────┼──────────────┼──────────────┤│5│陳勳誼│佯裝帳號為stu1618之露│陳勳誼於104年7月20日20│1、陳勳誼104年7月27日警詢筆│1、提出告訴。││││天拍賣網站賣家,在前揭│時4分許,以ATM轉帳方式│錄1份(警卷第62-63頁)│││││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之商│由陳勳誼所有之花蓮二信│2、花蓮二信ATM交易明細表影│││││品販售訊息,並提供乙帳│000-00000000000000號帳│本、陳勳誼所有之花蓮二信│││││戶作為匯款帳戶,吸引不│戶,匯款3,173元至乙帳│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特定人上網瀏覽購買,陳│戶。│存摺封面影本各1份(警卷│││││勳誼瀏覽上開訊息後,於││第272、280頁)│││││104年7月19日,以3,17││3、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派│││││3元下標購買 歐姆龍 體重││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計一台,嗣於翌日該賣家││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以LINE通訊軟體與陳勳││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誼聯絡要求匯款,並會即││格式表、刑事案件報案證明│││││刻將商品寄出,惟匯款後││申請書各1份;內政部警政│││││並未收到該商品。││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卷第273、275-279頁)│││││││4、LINE通話紀錄翻拍照片、露│││││││天拍賣網頁列印畫面(警卷│││││││第281-282頁)││├─┴────┼───────────┴───────────┴──────────────┴──────────────┤│合計被害金額│156,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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