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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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2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如未委任者,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97年4月7日裁定命應於裁定送達7日以內提出委任狀,該裁定並於97年4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並由其送達代收人親自收受,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然迄仍未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上規定,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許仕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閔華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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