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小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 羅小字 第86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俊傑

黃若晴

被告 羅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林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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