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3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停止親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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