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三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0三二五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物品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驗中心鑑定書一紙附卷可稽,而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毒偵緝字第十號為不起訴處分,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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