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1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簡字第1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嘉簡字第166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6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