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受扶養親屬 阮阿寶 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陳報聲請人每月之收入及提出釋明文件。
三、支出部份及扶養費相關證明資料。
四、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五、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4月23日起至97年4月2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六、陳明債務人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黃進傑